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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平台被判责任。

母婴育儿 2024-06-19 浏览(8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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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案件。因含有其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的视频出现在网络平台并制造色情谣言,该未成年人将网络平台传播侵权信息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平台应更加重视对涉及隐私、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的审查。本案中,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费用。

情况

由于同学之间的矛盾,做了一个黄歌短视频。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A和B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学校读书的时候,因为琐事产生了矛盾。学生B通过某社交软件委托另一名学生制作涉案视频。视频中有A的头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也有制造色情谣言、招揽广告等内容。该视频在某社交软件中迅速传播,一天内浏览量超过3万次。

a同学发现B同学在朋友圈发布视频后报警,涉事视频随后被删除。因B同学和制作视频的同学均为未成年人,经A同学及其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行政或刑事案件处理。

原告甲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费用。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网络用户制作并上传的。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交付审判

法院:科技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涉案视频针对未成年人。在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时,要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性质和对信息的处理、涉及的信息侵权类型和明显程度、浏览次数和影响范围、对信息的管理能力以及采取预防和合理措施的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本案中,涉案视频有清晰的A某面部近照,从面部特征可以推断信息主体很可能是未成年人。视频使用极其低俗淫秽的语言对女性未成年人进行人身侮辱和人身攻击。此外,视频还泄露了贾的真实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并添加了对人格极度贬损甚至可能被误认为“拉客”的语言。所涉及的信息不仅可能导致人肉搜索、侵入私生活、侵犯隐私的风险,而且很明显是与色情有关的谣言,严重侵害了女性未成年人的社会名誉,其侵权内容明显,易于判断。

此外,该涉案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仅一天时间就产生了3万多次观看,引起了较高的网络关注度和社会影响。这种短期激增应该更有可能引发技术监控和响应或人工审查,从而提高网络服务提供商了解所涉信息的可能性。由于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一旦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很难弥补。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涉案信息。

因此,本案的情形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明知”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A选择向软件运营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A科技公司赔偿原告A精神损失费及合理费用。宣判后,法官进行了判后释法和普法指导,向被告某科技公司讲解了法律法规对平台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要求,鼓励被告及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提醒被告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切实提高技术措施和管理水平,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该案目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的解释

应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责任。

法官说,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各地开展的校园暴力和学生欺凌防治专项行动提出具体工作要求。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的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以及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和广泛性,对人格权的侵害难以弥补,需要加强对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预防和处置网络欺凌方面具有信息技术优势,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和人工保护措施,切实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这个案子的判决是明确的。除了“通知-删除”的事后处置义务外,网络平台还应当履行采取措施防止侵权的事前义务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事后处置义务。特别是对于隐私、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违法信息,网络平台应当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积极监控,及时处置,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保护。

法官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专章和新颁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专门对网络欺凌的预防和惩治作出规定,规定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应义务,要求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网络欺凌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

法官呼吁,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方应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社会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违法信息的传播,共同编织未成年人保护网,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网络。

新京报记者穆洪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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